在押的情况下不需要回避,如果是押运的情况下需要回避,另外可以不再一个监管区就可以了。关于回避的问题,是一个比较系统的话题,目前在诉讼法学上和职务任命方面都有各自的规定,一般来讲,分为两部分,第一就是司法上的回避,第二就是职务上的回避。 司法上的回避一般有: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另外职务回避也有一定原则,举法条规定说明: 第十九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