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的情况属于那个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因为你当时的工作岗位(驾驶员)本身就属于县委内部的工勤岗位而非干部岗位(编制)人员,再加上之前很可能你也不属于有编制的干部(岗位)调入县委的,所以一直按工勤来对待的。随着你年龄的增长也随着新工勤(司机与维修工等)人员的补入或增加,县委领导为你调整了工作岗位时只是变换了你的工作性质并没有同时解决你新的工作身份的岗位定员的编制问题,所以你之前的工勤定编实际身份并没有得到改变。你虽然已经向之前的领导做过反映,但是这个历史遗留下来问题是解决不了。因为从前些年机关精简之后,编制问题一直是处于压缩的状态原本就很吃紧,怎么可能会把这么紧张的指标分享给一个快要退休的老工勤身份的人员身上而不去招收一个年富力强的新生力量呢?我猜想:你想在退休前解决你想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干部身份的人员退休的待遇会高于工勤人员和企业的退休职工。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企业工人退休后的待遇是有很大差别的,各地也都有反映(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对待遇不平等问题的上访)。这方面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的企业退休人员,估计国家会考虑解决这个现实问题的。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仅仅是从我个人的经历与角度来谈谈对你所说问题的看法。我也知道你所说的问题并非个例,我们遇到的问题就更离奇一些了。1983年鉴于社会治安特别是公路运输治安形势的严峻(车匪路霸猖獗),国家交通部与公安部协商后决定成立扩大交通公安治安机构(各交通枢纽地市县长途汽车站治安派出所),已解决道路运输途中跨地域案件(解决按属地管辖难以办理的案件)问题。这种机构是既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也有人员编制批复的,选配的民警也是经过审查合格被录入交通公安机构的。只是由于没有解决交通公安民警的工资关系,(朱镕基任总理期间曾几次协调这一体制的理顺问题,直到朱镕基离职也没能解决)但是交通公安机构的民警们还是勤恳工作的,有的人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有的因公致残,他们为维护交通运输治安秩序的稳定做出了卓越贡献。最后,这个有公安机构名称、有国家编制委员会和各省是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下达人员定编编制的机构和民警却又稀里糊涂地退回到了企业。有些岁数大的老同志回到企业就面临了下岗......我就是这场变故亲历者之一。事情过去了快二十年了,有关领导总是以反映上去了等等看有什么说法吧,当时在任的领导一拖下来,后面的领导更是没人接管啦。我想你的问题很可能也会是这个样子的。所以,我劝你还是想开一些吧。心情愉快地多活几年就行了。老百姓说得好:“不怕拿得少,就怕走得早”,这话是很有富有哲理的。这位朋友,你也想开些吧。我的回答仅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