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特说:“存在先于本质”。哲学话语总是很抽象,放在现实社会,具体到人类个体身上,也许便于理解一些。人类存在于母体之中时,没有没有任何目的,直到他们发现了自己处于现实世界这个“大荒漠”,然后才能定义自己生命的本质,人不能先确定自己的本质,然后存在。这也意味着对宗教和上帝的抛弃,宗教是给了人天命的。如果说上帝真的存在,那么人在孕育之初便有了命定的行为准则和人生意义。萨特认为“由于不存在上帝或设计者给人指定一个目的,因此完全由个人自主选择其认为最佳的生活”。萨特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一书中说:存在主义的无神论并不意味着它要全力以赴地证明上帝不存在。他认为真正重要的是上帝不存在是自由选择的必要条件。人非被造物,人的本质只能由自己赋予,人的发展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人最初如偶然来到世界的飘絮,并没有携带任何使命,人首先要存在,才能在经历与行为中不断创造自己,重塑自我。因为人的存在并无任何先决条件限制和任何先定的本质、约束。这就决定了人在获得本质以前是自由的,即存在与自由是统一的。由此萨特推出了“人是绝对自由的”。人始终拥有选择的自由,即使是身陷囹圄,面对刽子手,也有选择服从与否的权力。当然,萨特并非否认外界因素对人的自由选择的影响,他认为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主观意识,在自身与环境之间形成思想的藩篱。以死刑犯为例,他看上去只有一个选择——死亡,然而他可以选择“想死”还是“不想死”,肉体别无选择,但他的思想是自由的。而思想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说“人是绝对自由”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对于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这一论断如何成立呢?这里又要注意区别有神论和上帝真实存在的区别。前文提到,因为神的不存在,因而经过论证可以推出“存在先于本质”。有神论存在的基础并不是神真实存在,有神论存在不代表神存在,有神论基于信徒们选择相信神存在,这也是自由选择的结果,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即使选择信仰了宗教,在萨特看来,信仰宗教也不过是人自行选择了自己的生活目和精神归宿,它并非出于强迫。用萨特的观点观照现实社会,大多数宗教并不能强制约束信徒信教亦或是退教的。个别原教旨主义的极端宗教,不允许退教,退教便剥夺生命权,但人的思想依然是自由的。一旦承认“人是绝对自由的”,人就不能再将错误归咎于外部因素,否则便是自欺欺人。萨特的这一哲学思想还体现在他的剧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