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账户(债权人已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可以执行吗?

baby男爵2014 |浏览700次
收藏|2020/01/1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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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08:49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来看,保证金的所有权人是承包人,承包人将保证金交给发包方占有,是用来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履行的保证方式。可见,占有保证金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来说是具有特定权利的债权人,双方除合同关系之外又形成具有特定性质的金钱之债。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属于实现特定目的及债的金钱质押物,相对于其他民事债权来说具有优先受偿性。在质押期间或是缺陷责任期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民事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款项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的债权。”因此,民事债权人在申请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强制执行时,可以先申请保全或冻结该项保证金,待保证金的保证责任解除或承担保证责任后尚有余款时,可以得到受偿。

minhe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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