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虽然能体现出借款的基本情况,但对双方的姓名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没有涉及。如果能够证实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本人的微信、支付宝,是能够证实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这是因为,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首先需要确认微信使用者双方身份。因微信使用者的微信名字不一定是微信使用者的真名字,一般是使用昵称,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