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什么?

匿名网友 |浏览786次
收藏|2020/03/2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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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11:21

什么是群众的知情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是修订《条例》后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知情权,简单而言就是人民群众有权利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华律网(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模拟案例】刘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修路,该村经历了一场大面积的拆迁。对于征地补偿款,村民极不认同,认为与自己应得款项出入甚多,要求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刘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要求村务公开的村民,造成恶劣影响。【条例分析】《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案中,刘某所在村经历了大面积的拆迁,村民提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村民。这一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基层民主建设,侵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根据《条例》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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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情权”一词是现代法治、民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为国家一员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由美国的一位编辑肯特·库柏(Kent Copper)首先提出来。他针对当时美国政府权力不断膨胀的状况,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公民的知情权作为抑制国家权力的产物,它的最大威胁始终来自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因此,知情权成为当代国家公民权利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不容漠视的认识主题。 从宪政民主制度的角度讲,知情权是指公民接受、寻求和获取官方所掌握的情报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能契合于现代社会并且其重要性日益突显的原因在于该权利之客体的“情报”、“信息”的巨大价值。公民是否占有以及占有信息的多少直接影响其参与管理国家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因此,知情权的客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所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各种信息。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公民信息接受权和信息获取权;而后者更包括了不受公权力干涉以妨碍其请求权的权利,与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而且当公民的信息获取权遭到不当否决时,有权请求法院给予救济的权利。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不言自明的权利,“人民有权知道他们的代表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被视为评价一国民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
    回答于 2020/03/21 12:57
  • 知情权,又称为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扩展资料《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就将“表现自由”规定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说:“表现自由”是包括寻求、传达、接受的信息的权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权利。表现自由从信息传递的角度上讲,是传达信息的权利,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讲,是寻求接受信息的权利,没有接受者的参加,表现自由便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宪法对公民表现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于形成和保障自由并且丰富的信息交流。而在国家只能不断的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况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自身的思想与意见,那么,对于表现自由的思想就难以实现。所以,必然认可公民有权尽可能地获取信息。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信息可以顺畅自由的流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情权
    回答于 2020/03/21 12:34
  • 【知情权】就是《宪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原被告双方同时具有的权利。
    回答于 2020/03/21 12:15
  • 知情权在法律中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知情权是宪法中的一项内容,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那么,到底知情权是什么呢?知情权,又称为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回答于 2020/03/21 11:48
  • 唉!做了个详细的说明,结果让后台给删了,还不让申诉,最详细的你可以去百度百科搜索,比上面的答复更详细完整。
    回答于 2020/03/2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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