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纠纷的想法看,你要求女方给孩子生活费,无可厚非,没有什么伦理道德上的问题。对方一直没有给,那就是对方的问题。如果你不缺钱,那就没有必要打这场官司。今后你的孩子知道怎么处理这上面的问题。毕竟孩子是双方,抚育是两个人的事情,虽然大人已经离婚,但是抚养是义务。如果你想要回这笔钱,你要拿出16年前的协议,到法院提请诉讼,法院一般先要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才会进入民事诉讼,这样就是立案、发传票、对簿公堂、宣判。诉讼程序走完了,你可以在诉状中起诉女方没有履行协议条款,你不用拿出没有收到钱的证据,女方要胜诉,就必须拿出16年按期给了孩子生活费的证据。同样的孩子的证言也有点用。一般这种情况,找证据的是被告方。但是我认为毕竟都睡过了,有了孩子。为了这个事情对簿公堂再翻出来一次,对你的家庭,女方的现在家庭没有什么好处。走司法程序的都是最无奈的方式。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如果你胜诉,女方还是不按期给钱,你就要申请执行立案,由法院的执行局帮你“要回”这笔钱。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还是那句话,如果你现在的生活好过,不太缺钱,那就不要翻老账了,人在做,天在看,如果你说的是事实,你的前妻会得到报应的。走司法程序你也要付出金钱、时间、精力。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走司法,很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