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还真有“强奸自己”的案例。【基本案情】张某和同寝室的女生陈某发生矛盾,张某就对陈某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于是,张某就把陈某的照片发给网上认识的一个男生刘某,指使刘某晚上潜入她们的寝室去强奸陈某,张某还打给对方1万块钱。结果半夜的时候,陈某因为肚子痛去了校医院。刘某进入寝室后,发现宿舍里只有一个女生,这个女生实际上是雇他实施强奸的张某,刘某也没有看清脸,就对张某实施了强奸,而且强奸得逞。事情发生后,张某就报案了。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强奸了的案子。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那么,该如何处理呢?【张明楷分析】有人会说了,刘某和张某都构成犯罪,因为刘某是强奸既遂,而刘某的强奸既遂是由张某教唆的,那么张某就是教唆既遂。这听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但再仔细想想就有问题了,一个人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这能构成犯罪吗?比如,一个人故意毁坏了自己的电脑,这构成犯罪吗?当然不构成!那么,刘某强奸了张某,你可以说刘某构成了强奸既遂,但是,进行教唆的张某就不能对这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损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你要记住,犯罪的实质是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包括自己的利益。所以,学习刑法一定要抓住问题的实质。不过,刚才这个例子里,张某还有可能对陈某构成强奸预备的教唆犯,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结论】刘某强奸了张某,刘某构成了强奸既遂;教唆的张某对自己被强奸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损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张某对陈某构成强奸预备的教唆犯。(资料来源:“刑事读库”微信公众号,注:法律问题见仁见智,可以有多种解释)如果是雇佣他人直接“强奸”自己,在主观方面上的认定会存在困难。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为是刑法上的强奸,而更接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嫖娼行为。当然,“强奸自己”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无被害人犯罪”。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行为。 其显著的特征是:行为各方都是自愿同意甚至积极参加的,没有人强迫他们去做他们不愿做的事物。行为的“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他们认为自己是一个利益交换者,是在利益平等的前提下所做的交易,交易双方两厢情愿,甚至都是交易受益者,并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这样,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人没有谁会去告发对方。因此,无被害人犯罪也可以称为“无控告人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有 1、性犯罪:包括通奸、同性恋、卖淫、婚前性行为、色情文学等。 2、赌博 。3、吸食毒品 。4、安乐死 。5、自杀 。6、堕胎或避孕 。7、流浪 。8、高利贷 。9、公开酗酒等(资料来源:犯罪学相关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