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开始推行地方自治制度。

匿名网友 |浏览805次
收藏|2020/06/0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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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3:17

错误明治维新废藩设置县中央集权管理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匿名网友

其他回答(2)
  • 1869年6月,明治政府强制实行“版籍奉还”、“废藩置县”政策,将日本划分为3府72县,建立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且天皇一切权力集于一身。
    回答于 2020/06/09 13:58
  • 对的1871年(明治4年)后政府着手统一地方制度,同时要求建立地方民会的呼声高涨。1878年根据三项新法设置府、县会,开始形成制度。但建立完备的体系则是通过1888年公布市制、町村制,1890年公布府县制、郡制而实现的。这时建立地方议会,具有审议预算等某种程度的自治权。但它采取按照国税交纳额的等级选举制和复选制,中央集权的官僚地主色彩浓厚,如优待大地主(郡制)、首长的执行权大于议会的决议权等。后修改,扩大选举权。1921年(大正10年)废除郡制,1925年采用普通选举制,自治权逐步加强。但国家委任事项激增,压迫地方财政,实际上阻碍了自治权的扩大。随着推行战时体制化,自治权更加缩小。1940年(昭和15年)设立町内会、部落会。1943年修改地方自治制,加强首长执行权,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国民的统治。战后1947年,根据《地方自治法》确立民主的自治权,公选首长和实行罢免制。1952年媾和后恢复中央集权的方向。六十年代后随着各地革新派首长的出现,自治体和住民广泛要求扩大自治权和实行财政独立。
    回答于 2020/06/0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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