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因此,您家老宅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如果您父亲的户口不在村里,土地使用权也是您祖父的。如果申请宅基地的时候您父亲户口还在村里,宅基地使用权也有您父亲的一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我国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因此,该老宅仍属于父母所有。当然,发生财产继承的时候,应当考虑出资人的利益。既然发生继承,姑姑们当然有继承权,但未必是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