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向您咨询下关于劳动仲裁的案子。

360U3307681867 |浏览948次
收藏|2021/06/15 12:40

满意回答

2021/06/15 13:07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您的情形属于本法条下列情形(三)的规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希望能给您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谢谢!!!

SHK李

其他回答(1)
  • 首先,兼职也好、全职也好,都是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即便没有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也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回答于 2021/06/15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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