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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债务纠纷(平安普惠银行违约在先还有理?偷换债主就要欠债人重新还款15万,当这是儿戏重玩?)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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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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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21:34
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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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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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21/07/10 21:34
其他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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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他不可能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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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21/07/10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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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债权转让通知书,转让行为合法,但新的债权人主张重新偿还15万元,从通知书中不能准确计算出来。逾期保险费、追偿费用等项是否有充分的索偿依据,可以通过诉讼确定。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文义上理解,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应当是债权人而不是受让人。但有另一种意见认为通知生效的实质只要债务人知道就行,因此,通知主体可以是债权的受让人,但其应当在通知书附相关债权转让的文件。从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效力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看。债权转让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二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然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则不能由债务人向受让人作出通知,也不能由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即使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受让人就没有资格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让人没有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从6月21日后,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偿还应当偿还的债务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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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21/07/10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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