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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票应该盖什么章
社会民生
360U261728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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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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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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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21:15
选县人大代表的选票盖有公章的。县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票盖有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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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78121
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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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21/07/17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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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城2
选举法第三十九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但是对于人代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更好行使选举权,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也有人认为,法律只规定选举代表时必须设置秘密写票处,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可以不设置秘密写票处。 设置秘密写票处应写入地方组织法文/滕修福笔者认为,设置秘密写票处已经写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选举法,下一步应该适时将其写入地方组织法。关于设置秘密写票处。早在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第五次修正,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条款(现第三十九条)之后,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至此,不仅全国人大选举和表决任命案要依法设置秘密写票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也要设置秘密写票处。至于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否设置秘密写票处,由于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少有地方人大议事规则明确要设置秘密写票处。关于无记名投票方式。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所谓无记名投票,亦称秘密投票,有利于保障投票人免受外界干扰,无后顾之忧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使选举结果更加真实、客观。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选举法明确无记名投票要设置秘密写票处,就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无记名投票这一秘密性原则。综上所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时,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和投票遮挡板,最大限度遵循和落实无记名投票这一秘密性原则。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再次修正时,应当将设置秘密写票处写入议事规则之中;二是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正时,有必要在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之后,加入“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举国家机关领导没有必要设置秘密写票处文/武春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选举人大代表增加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对于保障选民和代表表达自己的意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选举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设有的秘密写票处形同虚设,几乎无人问津。 实际状况是,如果谁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立即就会成为焦点人物引起大家关注,就会显得另类且有与组织保持不一致之嫌。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反而失去秘密了。实际上代表在自己的座位上填写选票,即使本人没有任何设防,且公开填写,也至多周围几个人可能会看到自己填写选票情况;如果稍加设防,或者采取点相应措施,比如用一只手捂着选票,一只手填写,别人就不会知道自己填写选票情况,就能做到秘密填写选票。笔者认为,选举法增加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跟进就几乎不起作用。当然,如果要求所有参会人员都必须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这样就能体现秘密写票处的价值,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难以推行的,也不符合我国实际。201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并没有增加关于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既然法律没有增加此规定,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就没有必要自找麻烦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了。特别是在等额补选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就更没有必要了。秘密写票处不可或缺文/崔厚元虽然法律对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设置秘密写票处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秘密选举原则,为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人大代表秘密写票权,人代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也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设置秘密写票处符合法理要义。秘密选举原则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选举时选举人自由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保障。无记名投票制本身就包含秘密写票制,是秘密投票制度的自然延伸,秘密写票制与无记名投票制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因此,除了需要保守投下选票时“投票动作”的秘密外,还应当确保填写选票时“写票过程”的秘密。设置秘密写票处符合现实需要。在我国各级人代会进行选举时,会场座位设计大多比较集中,往往是座位紧挨着座位,代表紧挨着代表,在填写选票时,代表手中的选票也相互紧挨着的。只要谁一动笔,马上就众所周知,选票填写情况一览无余,几无秘密可言。有的代表为了和周围代表保持一致,填写内容只得与他人相同,有的干脆相互“抄袭”,以显示自己“光明磊落”。这不仅干扰了代表在填写选票时的自由选择权,妨碍了代表选举权的充分行使,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人代会的选举走向。设置秘密写票处已有先例。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和选举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时,会场就设有秘密写票处,共28个票箱。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时,也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座位上写票,也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因此,建议人代会选举时,会场不仅要设立多个秘密写票处,同时应提倡所有代表依次到秘密写票处独立填写选票,从而排除外界干扰,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 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向设置秘密写票处方向努力文/答贵龙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设置秘密写票处应是一种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应当设置秘密投票处。其目的是为了让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保障选民更好行使选举权。同样道理,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也应该提倡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设置秘密写票处。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设置秘密写票处应等待法律规定出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未规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设置秘密写票处,说明现在条件还不成熟。人大作为立法以及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尤其是在关乎国家政权建设方面更应慎之又慎,此方面,不能进行进行提前尝试和探索,要等待有关法律规定出台后才可依法设置秘密投票处。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若要设置秘密写票处应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设置秘密写票处操作虽然简单,但倘若要实行,应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要使人大代表充分了解提名候选人涉及任职方面的全部情况。使代表有一个客观判断的依据。其次,选举前,候选人应与代表有较为深入的互动,使代表对候选人有一个直观印象和更为理性的分析,便于代表判断。三是要加强对代表选人用人标准的标准的了解,要贯彻好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的传达给人大代表,从而使人大代表围绕党确定的干部标准,选好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设立秘密写票处意义不大文/尚娟笔者认为,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设秘密写票处的意义不大。首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从颁布实施到历次修正,基本同步。截至目前,地方组织法修正了五次,选举法修正了六次,选举法唯一一次与地方组织法没有同时修正的就是2010年3月的这次修正,而正是这一次选举法修正,增加了关于设立秘密写票处的规定。也许就是这一次不同步,造成了地方组织法关于设立秘密写票处的“缺失”。其次,从人大代表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如果真有选民或者代表有在“秘密写票处”写票的行为,就会遭到大家的关注。特别是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是由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人员和时间都比较集中,代表投票时往往是按区域和座位顺序来投票,专门到秘密写票处写票的行为更加引人瞩目,这样就有可能使选民和代表遭受各种对自身不利的影响,以致于很少有人愿意去秘密写票处写票。第三,设秘密写票处,虽然是一种选举理论上的升华,对于保障秘密选举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实际上,只有让所有参加投票的选民或者代表都在秘密写票处不受干扰地写票,秘密选举原则的目标才能彻底实现。 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有“设秘密写票处”即可行文/翟 峰笔者认为,如果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在其表决通过的本次大会的《选举办法》中,有“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条规定即可施行。原因有二:其一、由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表决通过的本级本次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办法》,是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国家或地方的《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若经出席本次大会的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合法。因此,《选举办法》中如果设置有“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条规定,即是符合《选举办法》“对本次选举活动和投票活动作出的相关规定及其作出的具体说明”这一原则规定的,因而若经出席本次大会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其《选举办法》中包括“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条规定在内的所有规定,即皆为合法并可行。其二、由于中共中央十八大以来召开的十二届和十三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皆在其制定的《选举办法》中,有“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这一条规定,这就为地方各级人大会议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在其制定的《选举办法》中作出同样的规定起到了很好地遵循作用。 秘密写票处是无记名投票的重要保障文/王鸿任笔者认为,设置秘密写票处是无记名投票的重要保障。首先,设置秘密写票处是为了保障无记名投票的有效实施,与选举对象无关。“无记名”是保证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的一种好形式。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对基层人大代表可采用举手方式选举,是基于当时选民文化程度状况考虑的。1979年重新修订的选举法便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并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中得以确认。但实践中发现由于写票人座位相近,致使秘密写票保障乏力。于是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以保障无记名投票实现真正意义的秘密写票价值目标。其次,不设秘密写票处选举“也没出现什么问题”,不等于这种做法就是正确的。有人对不设秘密写票处一直不以为然,认为座位相邻的代表有的彼此熟悉,不愿去秘密写票处写票,以避“戒备”之嫌;多数代表会自觉尊重他人的自主写票权,不窥视、不干扰;只要写票谨慎不去秘密写票处也能实现保秘密目的,这些都不等于不设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是正确的。第三,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设秘密写票处,对地方人大具有权威性样本意义。在2010年选举法增加“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规定之前,全国人大已实施了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设秘密写票处的保障措施。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每届的《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均有“会场设有秘密写票处”的条款,而且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座位上填写选票,也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全国人大对这种具有权威性标本意义的保障措施如此执着,作为地方人大哪能图省事、怕麻烦而长期无动于衷呢?秘密写票重在鼓励引导文/闫旭辉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对于人代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更好行使选举权,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座位上写票,也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设立秘密写票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外界干扰,能够按照个人意愿独立自主地填写选票,真正行使自己的直接选举权。设立秘密写票处的数量可按人口比例,宜多则多,宜少则少,但至少要有一处秘密写票处。设置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处的实施,使得代表投了谁的票只有自己知道,贿选者无法确实掌握代表具体投票情况,打消了潜在贿选者拉票贿选的念头,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作为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秘密写票能保证选民在写票时独立自主、不受外界干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择意愿。但是,实际操作中秘密写票处比较冷清,少人问津。 主要是思想意识问题,可能担心引来选举现场其他人的议论、猜疑,还有秘密写票处设置不隐秘、数量少等情况,导致写票人不能够完全自由表达选择意愿,这样一个可能使写票者遭受不利影响的政治环境,无疑对于想秘密写票的人来说是有所忌惮的。 所以,秘密写票处不应该成为一个只是响应法律的摆设,组织者更应该设身处地从写票者的角度出发,把秘密写票的文章做细做足做实,真正发挥作用。鼓励引导人大代表去秘密写票处写票,这样就才可能让秘密写票处真正发挥作用,让法律落地,让代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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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21/07/1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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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U143
选县人大代表的选票盖有公章的。县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票盖有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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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21/07/1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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