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详细规定《规则》出台后,那些曾经存在争议的教育新闻一瞬间有了分明的判断标准:此前有媒体报道,江西省一名15岁女生,因听写不出单词被英语老师罚做200个深蹲,随后被确诊为横纹肌溶解症;湖南某中学教师为制止学生就餐浪费,推出了“浪费粮食罚做作业”制度;北京某小学班主任让未及格的孩子举着自己的成绩单站讲台拍照。现在,这些全都是不适当的教育惩戒方式,或者说是以“惩罚”替代“惩戒”。《规则》对此专章论述,成为此次《规则》最大的亮点之一。“那些模糊的边界,那些易忽视的角落,都被照亮了。”《规则》的颁布意味着教育惩戒进入了法治轨道。这对于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陕西师范大学教授胡金木表示。在教学过程中,用“惩罚”代替“惩戒”,正是激化师生、家校矛盾的原因之一。胡金木表示,与惩罚不同,惩戒重在“警戒”,有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之意,是学校或教师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或过错行为,施加某些痛苦或不愉快体验,旨在告诫或唤醒学生,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什么情况下老师可以使用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