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新增哪些犯罪主体

跑赢_867 |浏览666次
收藏|2021/08/1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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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20:20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顺应上述政策变化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做了如下修改:一是扩大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在原先的基础上,新增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使得 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规制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适用第二档量刑的情形予以调整。即新增规定将在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相应的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规定为本罪的第二档法定刑,对上述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人索贿或收受贿赂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调整。修订之前,上述情形仅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情形处理,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订之后,明确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通常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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