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违法裁判的监督申请书有时效问题吗20

wanglian7_001 |浏览523次
收藏|2021/08/22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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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07:27

有证据证明审判执行人员违法,才会受理,否则您已经超过时效了。枉法裁判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依照上述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L_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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