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预见费”通常出现在某项工程的“可研”或“预可研阶段”。在该项工程“预可研阶段”,通常应当对该项工程总的费用进行预估,为了确保该款项估值准确,通常除了会将已知的该工程的各项预算费用进行叠加,算出可能的工程造价费用外,为确保合理可行,通常会在该项总造价的基础上,追加一项(按照预算总价的某个百分率取值)“不可预见费”,用以解决在工程造价统计时,没有在预算工程统计范围内,但由于工程施工阶段因某些“意外的因素”,也就是“因为没有预见到的特殊情况的意外发生,所必须产生的、追加的工程费用”的支出情况。这是《建筑法》所容许和要求的内容,但也仅限于该项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简称预可研)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简称可研)的工程总价的计算方面是适用的,不适用于工程结算阶段的预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