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至今(16年11月为试用期)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

阿狸_270 |浏览510次
收藏|2021/08/24 21:12

满意回答

2021/08/24 21:30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根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016年11月到今年8月是4年10个月,应该补偿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6个月工资的补偿。

zsz3218388

其他回答(1)
  • 题主可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去咨询,同时获得他们的支持,用以解决题主在劳务解聘过程中的维权问题,包括题主所说的“被辞工的补偿问题”,劳动监察部门他们掌握和监督当地的用工、雇工、解聘等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执法,题主到那里寻求支持,会获得较满意的结果。
    回答于 2021/08/24 21:47
0人关注该问题
+1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