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和员工岗位状态受到波动,部分企业可能因此停工停产。目前除了疫情重灾区域以外,其他省市和地方企业大部分已经完成复工,但仍然存在一些因停产时间较长而短时间内无法完全恢复至疫情前经营状态的企业,因此员工对于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复工情况有诸多异议。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利以及稳定国家经济发展局势相继出台了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纠纷所适用的相关政策和问题解答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主要对以下因素进行考量:1、公司是否因疫情影响而出现经营困难的局面;2、是否能与员工协商一致尽量采取稳定工作岗位的形式解决工作报酬问题;3、公司是否停工停产以及停工停产的周期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4、员工是否正常提供劳动[法律依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