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须注意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宗教方面的问题只能是由该宗教教义或宗教习俗来解释和理解,世俗的情况是不能用于解释宗教问题的,而且是无法解释明白的。“开光”是典型的佛教宗教“内容(含仪式)”,题主将一个宗教内容用世俗的观点来解释是不合适的,也是没有意义的事情。这不仅仅是“信则有,不信则无”的问题,还涉及到对宗教和宗教人士的“基本尊重”的问题。中国法律提倡信仰自由,既尊重他人的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尊重无神论者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如果题主不“信仰佛教”,就没必要拿“佛教信物”来说事,这样做是不合适的。本人是无神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