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才有权力造成“再审”,为什么要由当事人申请?谁能给个说法?

360U2693612216 |浏览767次
收藏|2021/12/17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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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07:13

您说的不全面。如果法官不提起再审, 对当事人更不公平。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并加以改判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原裁判是否有错误主要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发现,法院通过对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后判断是否应当提起再审。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再审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再审制度的修改中,再审事由方面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再审的客体;(2)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包括其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也包括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也称为“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民事抗诉的目的在于,通过抗诉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使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纠正。检察机关在我国法律中具有法律监督者的性质,因此从现行法律来看,检察机关对所有诉讼的监督都是有法律根据的。

L_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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