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激活信用卡是使得信用卡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必经程序。如果选择通过手机来激活信用卡,则必须通过申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操作,只有在用户提交信息与银行预留信息一致时,信用卡使用权限才能激活。换言之,银行通过用户提交的手机号码,确认激活用户与申请用户为同一人。其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所以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正是因为信用卡具有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而行为人盗窃并冒用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现的过程中,使得行为人凭借信用卡转化为具体的财物,与现实中盗窃他人财物没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