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2020]第57号)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20]第66号)第49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项规定的理由。而对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项规定,则是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