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题主所说的“情况”看,该生产企业的“维权”行为不存在“错误”的,错在经销商。无论经销商的经营规模大小,合法经营是必须的。题主谈到的“小卖部”也是最基层的“经销商”,应当知道不经营“不合法或违规”的商品是经营者最基本的概念,若无法确认某个商品其“合法性”,不应当因为“进货便宜”就经营的,选择合法的进货渠道是经营者的义务,题主所说的“情况”恰恰是“错在这里”了。该企业向题主“维权”,题主的损失则应当找“违法推销商品的进货商”那里去“讨回损失”,去维权才是合法的“维权过程”。必要时,题主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待证据确凿后,到法院去告他,维护和追回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