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行政诉讼的事懂的来指点下很纠结

360U3031054036 |浏览955次
收藏|2019/03/1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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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08:39

你没仔细看有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注意,第二十七条中有个前提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而这个期间已经结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也就是说,在国家提倡”独生子女“期间,国家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16年后仍继续有效,有关奖励措施待遇继续有效。但自2016条1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因为从那之后国家提倡的是生育两个子女了。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国情作出的调整,辽宁省的做法与国家法律并无冲突,你想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胜率为零。 如果你要说你们夫妇所生的孩子是2016年前出生的,以后也不准备再生了,想依当时的法律补办《独生子女证》行不行,那我要问:”你们当时为什么不办呢?“也许你们当时还想多生几个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并生效了,只能按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所以”不行。“

用过便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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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可继续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存在期限问题;而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回答于 2019/03/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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