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必须要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方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显然,安排员工长时间加班并不一定会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反而有可能会大幅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还可能产生应付加班费50%以上1倍以下的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还可据此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外,若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由此看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长期加班,不仅大幅增加用人成本,而且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承担不必要的惩罚性开支,并导致企业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企业声誉,得不偿失。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应选择通过鼓励发明创造、创新工作方法、完备奖励机制等合法方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8小时工作制的由来英国工业革命之初,工人日工作时间可达13至16小时。1810年,威尔士实业家罗伯特·欧文首先提出“每天工作10小时”的概念,并在自己的纺织厂中进行了实验。1817年,他将目标改为日工作8小时,并提出“8小时工作,8小时娱乐,8小时休息”的口号。此后,为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劳动条件,英国、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工人分别进行了顽强的抗争。1855年,澳大利亚部分石匠通过工会谈判的方式率先取得每天工作8小时的权利。1866年日内瓦第一国际工人代表大会上,马克思提出“8小时工作制”议题并获表决通过。通过全世界工人的不断努力,20世纪上半叶之后,“8小时工作制”作为工人的法定基本权利逐渐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开来。1915年11月7日,乌拉圭政府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