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双向选择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不能适应工作岗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试用期内职工怀孕了,“三期”女职工收到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呢?【案例一】2014年3月6日,王丽娟与重庆市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2014年7月份,因需请假至医院检查,王丽娟告知重庆市某公司其已怀孕。重庆市某公司核准其假期,并未对其作出任何歧视性工作安排。2014年9月4日,考虑到王丽娟试用期即将届满,重庆市某公司对王丽娟进行了试用期评估,确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录用为正式员工。重庆市某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与王丽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8月22日向王丽娟发出《试用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自2014年9月6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其后重庆市某公司确认王丽娟已收到该通知书。重庆市某公司依照双方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了王丽娟工资、从未违规扣发工资。王丽娟认为自己已经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故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仲裁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重庆市某公司辞退王丽娟并不是因为其怀孕,而是因为王丽娟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