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而英美法的主要特点是: 1、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程序法优于实体法。2、制定法大都是单行法规,没有系统的统一法典,法律内容主要是分则,并且常有变动。3、在法的适用上,有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4、判决采用归纳的方法,即从过去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适用于案件作判决; 5、在诉讼上采用抗辩式审理方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由控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大陆法和英美法主要区别:1、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2、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3、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4、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5、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6、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