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

匿名网友 |浏览1145次
收藏|2019/12/24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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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07:11

按照法律来说 甲 乙 有继承权 ... 92年母亲去世 6间房产 的3间 属于遗产(在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应由 曾 甲 乙 共同的 平均的继承 ... 就是说 继承以后 曾3+1间 . 甲1间 . 乙1间 ... 曾再婚 因为是“婚前财产”丙没有份额 ... 曾去世 继承人应该是 甲乙 . 因乙已经死亡 由其子“代位继承”... 这里面 丁 没有(房产)继承权 .

水中花_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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