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债权不能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的认定规则是:在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情形下,不得对抗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即指不知情。在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无论该第三人是否是善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让与本身是一个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因此成立与生效自当遵循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规定,是否通知债务人并非其生效要件,仅影响如债务人未获通知而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该清偿是否有效的问题,此为基本法理不再赘述。除了上述效力判断规则外,债权让与本身还有个独特的要件,即债权本身是可以转让的(可让与性)。反面来看,如不得转让,就会影响债权让与的规则配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的即为不得转让的情形。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直接来自《合同法》第79条,第2款为新增规定。依据第1款,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不得转让的即不得转让,第2款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第1款中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