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全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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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5/07/2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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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和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情况;(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违法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五)接受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六)再审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必要时可以延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三)他人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以再审申请人名义申请再审的;(四)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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