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1年刑满后被人社局强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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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1/11/2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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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21: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样作不合法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第(七)条 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理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其他部门无权干涉,你在2011年刑满后如果单位没有与你解除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的,你可以与单位重签劳动合同,但以前的工作年限取消,按照新录用人员处理。

zsz321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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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车祸造成了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答于 2021/11/25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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