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时侵害到案外第三人权益,可以到检察院抗诉吗

梁榕驿 |浏览545次
收藏|2021/11/29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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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3:20

当然可以抗诉的

风者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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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侵害了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民事利益,利益受侵害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功能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裁定予以驳回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
    回答于 2021/11/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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