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每所中小学校将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优先配备法治副校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多年来,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成为教育管理的“助推器”,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均衡、履职尽责能力不平衡,人员流动大、难以及时补充等问题。此次出台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重点围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什么”“干什么”“谁来管”等问题,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据介绍,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办法在规定派出机关、学校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的同时,健全了考核、评价、表彰和奖励机制,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办法要求学校要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派出机关要将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以及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