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民法典》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实践中,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现象十分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三)项作了规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交付工程之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的,认定竣工日期所要考查的重点是发包人在此期间有没有使用案涉工程,如果没有使用,仍然应按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确定竣工日期,而不能将实际交付工程之日认定为竣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