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所说的“情况”要看当初确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约定”是如何规定的,才能较清楚的说明白的,若根本就不存在类似的“约定或协议”,按照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非经营性亏损”通常是不承担“赔偿”的,因为通货膨胀导致的“亏损”属于社会性因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监护人”没有“赔偿的义务”嘛。若在确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约定”时,的确存在明确的注明“监护人”应当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保值增值”这样的“明文规定”,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确认下来,则另当别论了,“监护人”就应当按照“事先约定”来承担“必要的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