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中,新修改生效的立案标准规定不需要追诉刑事责任的,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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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2/05/04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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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03:35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今天是5月4日,新规定尚未生效,法院已经受理了立案申请,应当按原标准执行。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新法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因此,新法颁布前已经发生的案件按照旧法执行,新法颁布后发生的案件事情按照新法办理。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L_海米

其他回答(3)
  • 按照5月15日生效的新的立案标准规定办理。以5月15日为标准界限,然后按照相应的规定办。
    回答于 2022/05/04 04:37
  • 一般情况下会协调公诉机关撤诉,也有可能会宣判免于刑事处罚。
    回答于 2022/05/04 04:24
  • 立案追诉标准,由最高检(或最高法)与公安部共同发布,另外,各省级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同时颁布当地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报最高检(或最高法)、公安部备案,以广东省为例,立案追诉标准如下:1、2006年12月25日粤高法刑二【2006】10号《关于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4、2009年12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相关刑法条文6、2002年9月17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2013年10月16日粤高法《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8、2013年7月9日粤高法发【2013】16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9、2013年9月4日粤高法发【2013】18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10、2014年4月25日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11、2014年8月27日粤高法发【2014】20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12、2014年8月28日粤高法发【2014】19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13、2015年3月3日粤高法发【2015】4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14、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15、2012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1999年9月16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7、2006年8月30日粤高法【2006】297号《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8、2014年9月30日粤高法【2014】301号《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回答于 2022/05/04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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