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典”|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基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案例2018年7月,董某在滨江天地购房中心认购一套商品房,董某将购房定金支付于尚客公司。伊滨公司开发建设了获东方镇府庄村御府庄园,尚客公司为伊滨公司销售御府庄园房屋,双方于2017年9月7日签订了《房地产营销协议》,尚客公司受伊滨公司委托代销房屋,但伊滨公司在开启销售活动时并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且尚客公司在未取得购房许可便开启预售活动,后董某知道所购房屋不合法,便请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法院认为,伊滨公司和尚客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伊滨公司应返还董某购房款。伊滨公司明知其所出售的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还违法对外出售,尚客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居间代理公司,明知伊滨公司违法售房,还作为受委托人代为对外出售,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向董某承担退还购房款的责任。律师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伊滨公司认为董某是与尚客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由尚客公司承担退还房款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伊滨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同时让尚客公司开启预售,且伊滨公司委托尚客公司卖房,故以上两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