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即赵某、胡某家,并非不特定多数人。故刘某行为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刘某投毒,蓄意报复,客观上造成了二人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刘某实施了投毒的行为,但投毒的地点是赵某、胡某家,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未危害到公共安全,而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主要的区别。从刘某的主观故意上看,其只是为了报复赵某、胡某两家,目的也是想让赵某、胡某中毒,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投放农药的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