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二人殴打受伤,刘某出于报复,先后潜入赵某、胡某家投毒,致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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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2/10/10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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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03:30

刘某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即赵某、胡某家,并非不特定多数人。故刘某行为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刘某投毒,蓄意报复,客观上造成了二人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刘某实施了投毒的行为,但投毒的地点是赵某、胡某家,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未危害到公共安全,而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主要的区别。从刘某的主观故意上看,其只是为了报复赵某、胡某两家,目的也是想让赵某、胡某中毒,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投放农药的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的一种手段。

听说兔子很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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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打人不算刑事是因为伤情鉴定达不到轻微伤以上,如果伤情鉴定达到轻微伤以上了就会涉嫌刑事犯罪。出于报复打人属于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回答于 2022/10/10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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