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建议通过什么方式提交

360U3153054368 |浏览979次
收藏|2022/11/01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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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03:17

建议交到当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老牛_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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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草案条款:第八十八条 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消灭或者妨碍申请执行人请求的抗辩事由的,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被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多个异议事由的,应当在异议之诉中一并主张。对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之前被执行人维权以书面审查及听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但难以达到通过审判程序主张权利的相同效果;此款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可提异议之诉,以往接触到的“异议之诉”通常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建议增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程序和期限的说明条款。2、1)本条款为新增条款,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2)本条款容易造成被执行人权力滥用,找出看似合理的理由,就可以反过来,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显示公平,且易造成已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丧失。3、建议删去此条款。因为如果赋予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极易使其滥诉拖延执行。4、或修改“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防止被执行人滥用诉权阻挠执行。建议:与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致。按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解决。
    回答于 2022/11/01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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