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36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