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外提供担保负债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匿名网友 |浏览753次
收藏|2019/05/0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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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13:27

夫妻共同提供的担保,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个人提供的,一般认为是个人债务

江成天津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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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提供对外担保,由此引发的债务应视为双方共同债务。
    回答于 2019/05/06 14:00
  • 对于夫妻一方无偿保证所负之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因此收取了经济利益,且有证据证明这种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则该担保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债权人在设立债权或担保时,一定要确保夫妻双方本人签字。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务。明确了在夫妻之间,不仅应强调夫妻共同体的意义,也要保证夫妻作为个体的个人权利的行使。过去过于强调保护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利益,导致夫妻间的非举债一方总是陷入被动的境地。利益的天平过于向债权人倾斜,有违公平正义。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为个人债务,若债权人想要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当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负债的夫或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形成债权的相关协议、文件一定要确保夫妻双方签字,防止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废债务。以个人名义举借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可以认定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以个人名义担负的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对外债务,也并绝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中也明确指出以下范围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本案中,最高法院也是根据张文芝明显分享了刘生的经营收益,判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回答于 2019/05/0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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